陈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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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未入住要交物业费吗?一文讲清您与物业的8大问题!(二)

作者:陈磊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7次举报


05

物业擅自将地面停车位对外出租

导致业主无法停车,合法吗??


法官说


该情形涉及物业共用部分处分权的问题,焦点在于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将地面停车位(或者其他业主共有区域)出租经营。若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将共用部分出租经营,属于无权处分,业主委员会可以物业公司侵权为由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若物业公司对外出租经营是经过业主大会授权的,则所得收益应当用于补充业主专项维修资金,不得由物业擅自挪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06

小区内违规停放的电瓶车自燃

使业主遭受损失,

物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


法官说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物业公司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业主财产、人身遭受损失、损害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与实际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7

 物业发的《用户手册》约定“业主违反手册

规定,物业公司有权罚款”,合法吗??


法官说


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仅能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或授权范围内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只是一个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并不是行政机关,不具备公共管理职能,它与业主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不具有处罚业主的行政权力,无权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行为。


但如果业主因不当行为构成违约,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碍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人请求业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8

买了二手房,

原业主所欠物业费该我付吗?


法官说


对于所购二手房有欠交物业费的问题,如果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有关于物业费承担的具体约定,按约定;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因原物业费属于原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约定,故之前所欠物业费应由原业主向物业公司支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搞懂了这8个问题

再也不用担心

在物业“交学费”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宁波市鄞州区法院、法律讲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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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22年的苏州律师陈磊,生于197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设立了江苏览博律师事务所,任律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览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5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