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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权是否随所有权一并转让?

发布者:马小债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8日|分类:抵押担保 |298人看过

案情简介:共有权是否随所有权一并转让

2014年3月,陈某将其名下一套商品房出售于张某,在相邻小区新购了商品房一套。但由于原小区车辆较少,物业并不收取停车费,所以陈某仍将其车辆开至原小区停放。后物业公司提出向陈某收取停车费,理由是他已不是该小区的业主了。陈某答复:出售的是住宅,是里面的专用部分;外面的公用部分并没有出售,仍有停放车辆的权利。

合议庭意见:共有权利一并转让

所有权已转让,此时共有权利一并转让,因此物业公司向进行收费是有道理的。。

律师说法:物业公司向进行收费是有道理的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业主转让建筑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主物与从物,通说认为构成从物须具备以下要件:1、非主物成分;2、常对主物起辅助作用;3、与主物同属一人;4、须交易上无特别习惯。本案中住宅小区的绿地、道路、公共设施、公益性活动场所、围墙、小区大门建筑、艺术装饰物等地上或地下共有物和水电、照明、消防、安保等公用配套设施,以及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除依法应当归属于国家或有关法人所有的以外,原则上应当属于全体住宅小区的业主所共有。

本案中当事人已将该小区内唯一住宅出售,所有权已转让,此时共有权利一并转让,因此物业公司向进行收费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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