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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家庭成员怎样举证?

发布者:马小债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378人看过

案情简介:婚后患白癜风丈夫不管不问

2014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目前无子女。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婚后经常发生争吵打闹,生活上没有经济往来,原告婚后治疗白癜风被告不管不问,未尽做丈夫的义务,2016年3月起已分居生活,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其诉讼主张。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周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查明,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结婚,但二人系同村村民,后通过恋爱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本案中,被告有维护婚姻存续的良好意愿,对其的良好愿望应予支持,且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的治疗未出资,原告未能就其主张的原、被告之间感情破裂向法庭举出证据予以证明,也未就其主张的被告未尽做丈夫的义务举证证明,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律师说法:遗弃家庭成员怎样举证

本案中,原告出示了病历资料一份,医疗费发票17张,金额22244.40元,证实原告婚后治疗白癜风被告不管不问,未尽做丈夫的义务。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的治疗未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罗列的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性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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