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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购房屋为凶宅,能不能退房?

发布者:马小债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8日|分类:房产纠纷 |512人看过

案情简介:新购房屋为凶宅,能不能退房?

为了让年迈的父母住的离自己近一些,张某购买了一套永鑫小区的二手房,房东宋某声称近期就要出国所以低价卖出该房屋。此套房屋相对于市场价格低近20%,张某担心房屋被他人买走,就赶紧付了定金,同时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付首付后,张某在亲戚处得知,自己所购买的房屋为“凶宅”,原来租住在该房屋的丁某服药自杀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得知后,与宋某协商,宋某称该房屋远远低于市场价,不同意退房。

仲裁庭意见:新购房屋为凶宅,可解除合同

张某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买到“凶宅”,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律师说法:出卖人未尽披露义务,购买人不知情,可解除合同

“凶宅”的定义,目前占主流地位的说法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曾发生过自杀或凶杀等人为因素致人非正常死亡的房屋。

在不明真相购得“凶宅”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收回购房款;亦可以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腾退。

买受人“退房”的诉讼请求最终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还需审查是否满足如下要件:

(1)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凶宅”信息。

(2)签订合同时,买受人不知道“凶宅”信息。

(3)出卖人未及时披露“凶宅”信息。出卖人负有披露“凶宅”信息的义务,这一义务属先合同义务,应当在与买受人完成缔约行为之前妥善披露。否则,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涉案房屋由于之前发生过租客服药自杀的情况,符合一般人对凶宅的定义。房主宋某明知此情况却故意不披露给买家,未尽到妥善披露的义务,买受人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的房屋,事后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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