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小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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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父异母的姐妹继承纠纷

作者:马小债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7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256次举报

案情简介:同父异母的姐姐主张与妹妹共同继承其父遗产

原告系被继承人侯先生与刘女士所生之女,刘女士与侯先生于1985年10月离婚。被告系被继承人侯先生与袁女士所生之女,袁女士与侯先生于2004年1月离婚。此后侯先生未再婚。2007年6月23日,侯先生因病去世,其生前没有订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原、被告为被继承人侯先生第一顺位继承人。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按照法定继承,继承侯先生的遗产。

法院判决:没有订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按照法定继承,继承侯先生的遗产。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继承人侯先生名下存款及利息由原告侯某和被告侯某某各继承百分之五十。二、双方其他无争议。

律师说法:何时适用法定继承?

在司法实践中,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既无遗嘱也无遗赠扶养协议的,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我国婚姻法对法定继承的顺序及方式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其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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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小债律师,女,中共党员,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武汉市首届十佳“金牌家事调解员”,武汉市妇联公益顾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5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私人律师、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