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小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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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转款却先写借条,借条与转款金额不同怎么办?

作者:马小债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7次举报

民间借贷中通常会出现由于转款与借条不一致导致的纠纷,在大多情况下,都是转款与借条同时进行,但是有时候也有先写借条而后转款的情况。那么,未转款却先写借条,借条与转款金额不同怎么办?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未转款却先写借条,债权人起诉以借条为准

沈某某因企业经营需要向郭某某借款,沈某某之妻王某某便向郭某某借款20万元,并在印有其身份证复印件的纸张上书写“向郭某某借款20万元”的借条。郭某某当日履行了出借义务,其中,郭某某通过银行向沈某某账户转款17万元。借款后沈某某向郭某某付过借款利息,但双方现无法确认具体金额,郭某某多次向沈某某、王某某催收借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按借条内容还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的借贷关系有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为据,案涉借贷关系成立。郭某某虽只提供了17万的转款依据,但转款支付不是唯一的支付方式,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方式履行借款合同,郭某某提供了书面借据,且沈某某、王某某在借款后对借款金额未提出异议,并履行给付资金利息的义务,沈某某、王某某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款金额只有17万元,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判处沈某某、王某某偿还郭某某借款以及利息。

律师说法:借条与转款金额不同怎么办?

本案中郭某某为主张其债权,不仅提供债务人书立的借据,且提交银行转款凭证证明其履行出借义务,虽然借据上载明的金额与转款金额不一致,但债权人提出除通过银行转款外,另外3万元是沈某某先前所借现金一并写入的案涉借条,已作出合理说明;且借款发生后,沈某某、王某某未对借款金额提出异议,并支付了部分借款利息。故案涉借款关系成立,原审认定借款金额为20万元并无不当。

以上就是关于“未转款却先写借条,借条与转款金额不同怎么办?”案例的相关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朋友之间借钱最好是借条与转款同时进行,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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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小债律师,女,中共党员,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武汉市首届十佳“金牌家事调解员”,武汉市妇联公益顾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5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私人律师、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