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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还款的诉讼举证

发布者:马小债律师|时间:2017年09月14日|分类:债权债务 |436人看过

借贷双方达成合意,且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关系既已成立,形成对债权债务双方的约束力。债务人不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常常会引发民间借贷纠纷,纠纷得不到处理既有可能引起民间借贷诉讼。下文通过我国民事案例向读者介绍逾期还款的诉讼纠纷以及逾期还款的诉讼举证。

一、案件事实

原告伍某某为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称,被告以生意上缺少资金为名,于2008年10月11日、2010年9月14日、2010年11月15日先后三次向原告借款5000元、50000元和10000元,共计65000元。期间,原告曾向被告催讨过几次,但被告以困难为由,一直没有及时归还,自今年初,因原告急着要钱向被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仍无诚意归还。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65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在庭审中,原告进行了举证。

原告提供借条三份,证明2008年10月11日、2010年9月14日、2010年11月15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5000元、50000元和10000元,合计65000元的事实。

被告在本案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因其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基于以上对证据的认定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法院查明法律事实如下:2008年10月11日,2010年9月14日,2010年11月15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5000元、50000元、10000元,合计65000元。但上述款项,被告至今分文未还。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借款,至今未还,显属欠理,现应承担立即归还借款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伍某某借款65000元。

阅读上文可知,借款关系一经成立,即约束债权债务双方。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遇相关民事纠纷,咨询专业律师能够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利益,尽早解决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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