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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新婚姻法中婚前财产公证

发布者:马小债律师|时间:2017年07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339人看过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一部分个人财产的急剧膨胀,夫妻之间的财产结构变得更为复杂,这才使人们开始意识到财富在婚姻中所占砝码的比重有多大。财富和婚姻本来就是相依共生、不可剥离的东西,一夫一妻制存在的最重要的价值就是为了保护私权和私产安全。如果把婚姻当作一对一的私产“交易”,把婚姻本质视作契约关系,把婚前财产认证作为一种附条件的合同,便足以简单地解释夫妻应当在契约履行前先坐下来清帐,计算各自的财富。

  我国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是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婚前财产认证作为这种自由的体现,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近几年来,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的分割是最为困扰法官的问题,使法官将大量的时间都用于财产的调查上,以致案件迟迟结不了,既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又往往给当事人造成累诉。在打离婚官司时,律师要对财产取证非常困难。相反,处于强势一方,凭借钱权,轻而易举能瞒天过海。当弱势一方要求分割财产时,强势一方一手遮天,或者将个体经营质变为合伙经营,或者将本该是共同财产的房子、厂房等生活、生产资料更换为别人姓名,或者将所拥有股票挂在别人名下,或者甚而出示审计结果表明企业亏损、要求另一方负担共同债务……但随着婚前财产公证的出现,给法官们带来了新的希望。据江苏某市一位“婚姻与人口学会”提供的一部分统计数据表明:在对一万对离婚夫妇进行调查后发现,因没有实行“婚前财产公证”的离异夫妇中,发生财产分割、争执的,占59%之多;反之,进行过“婚前财产公证”而后发生离异行为的夫妇,在财产分割方面比较顺利,争执也较少,这样也避免了法庭以强制的手段予以裁决的激烈行为(据统计,在有过“婚前财产公证”的离异夫妇中,发生财产争执、矛盾的,仅占8.9%)。由此可见,“婚前财产公证”在司法实践方面是有积极意义的。实际上,在西方国家,婚前财产认证的适用早已相当普遍。特别是当未婚男女双方财产悬殊时,这样的协议更是有着广阔的市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立法重心不应再强调身份关系,而应该注重财产关系,注重夫妻的财产权。因为在新形式下,夫妻对财产权的行使会直接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睦。为了维护婚姻家庭,应当完善夫妻婚前财产权的立法,完善我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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