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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小债律师
执业资质:1420120**********
执业机构: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私人律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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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马小债律师|时间:2017年07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364人看过
为了照顾女方特殊的生理情况,在下列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一)怀孕期间;(二)分娩后1年之内;(三)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 但是,如果在这段期间内是由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虽然是由男方提出,但人民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受理的,不受上述特殊期间的约束。 本文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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