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小债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14日 5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A。
被申请人: 某公司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6年8月至2016年4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3254元(3322元/月×7=23254元);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322元 ;
事实与理由:
2016年8月19日,申请人A入职被申请人公司,任职投标员,工作至今。入职后,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且未替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2017年4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离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特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望贵仲裁庭依法支持上述仲裁请求。
最终结果:
经过律师调解,公司一次性支付员工10000元经济补偿金,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员工向仲裁委申请了撤诉
律师点评:
劳动争议案件正常的程序是一裁两审制,如果能够为当事人尽快拿到补偿款,也是一种非常省时省力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