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小债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14日 3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女
被告: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判令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至婚生女独立生活为止;
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武汉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某年某月22日,生一女。由于男、女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无论在性格上、生活习惯上、价值观念上都存在很大的分歧,而且被告不懂得尊重和体贴原告,经常因为一些琐事与原告争吵,致使原告根本无法与被告正常沟通和生活。
综上所述,由于原、被告在婚前缺乏了解,二人在婚后并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目前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现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案件结果:
经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男方同意离婚,小孩子由女方抚养,抚养费1500元每月,房子归属女方,折现给男方若干元。
律师点评:
婚姻案件调解永远是最好的处理方式,尤其是涉及到小孩子抚养权的问题,起诉并非激化矛盾,而是在律师和法官的协调下,更好的处理男女双方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