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疾病医疗期是直接享受24个月还是依然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
由于对劳动部的一条规定理解出现歧义,导致实践中各地做法存在差异。李迎春律师曾在去年9月份写过一篇《特殊疾病一开始就享受24个月医疗期吗?(太详细了)》,对该问题做了详细阐述,可点击链接阅读。
本文作者汇总了全国多地的规定,供大家在实务中参考!
No | 处理意见 | 地区 | 法律依据 | 条文 |
1 | 未明确 | 劳动部 |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 号】 |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
2 | 特殊疾病医疗期仍需根据本人工作年限计算,不能理解为最少24个月 | 劳动部 |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 76.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 |
广东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疾病医疗期问题的复函》【粤劳社〔2004〕250号】 | 二、职工患特殊疾病的医疗期也应按劳部发479号文规定执行,即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而不能理解为患特殊疾病的最少有24个月的医疗期。 | ||
浙江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6〕3 号】 | 十三、《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该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患上述特殊疾病的职工无需考虑其工作年限而直接给予24个月医疗期? | ||
四川 | 四川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劳办〔1996〕19号】 | 48、劳动者患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医疗期。延长医疗期原则上在劳动者应享受规定的医疗期内掌握。延长医疗期满仍不能恢复工作的,按医疗期满的有关规定执行。 | ||
重庆 | 《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渝劳办发〔2000〕233号】 | 五、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原已享受的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所在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原则上在不超过本人原医疗期内掌握。延长医疗期满后仍不能工作的,按《暂行规定》第八条执行。 | ||
3 | 特殊疾病不受工作年限限制,医疗期至少享受24个月 | 江苏 | 《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2007]6号】 | 三、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1995]236号)第二条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应如何理解和执行? |
南京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中法[2008]238号】 | 第十八条 患有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特殊疾病的劳动者,不受实际工作年限或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