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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借款不还,律师帮原告索要借款

2020年03月30日 | 发布者:刘丽艳 | 点击:26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简介:叶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刘某多次跟叶某借款,2017年5月份时,刘某又向叶某借款,刘某给其出具了一份借款约定两个月还清。办案经过:刘丽艳律师在接受叶某的委托后,多次跟当事人沟通案情并让当事人把...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叶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刘某多次跟叶某借款,2017年5月份时,刘某又向叶某借款,刘某给其出具了一份借款约定两个月还清。

办案经过:

刘丽艳律师在接受叶某的委托后,多次跟当事人沟通案情并让当事人把相应的转账记录以及聊天记录截屏保存。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让刘某偿还借条上的相应数额。

刘丽艳律师解说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社会日常生活中,注意保留转账记录、借款凭证以及要款记录,以便后续诉讼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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