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看刘律师如何帮助要回赔偿

2021年11月11日 | 发布者:刘丽艳 | 点击:211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六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

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六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人一直在第三人处上班,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工资由被申请人发放用人单位也由第三人变为被申请人,第三人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上一篇:违法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下一篇:已经是最后一篇了,没有更多文章。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刘丽艳律师 入驻9 近期帮助过:17636 积分:30726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刘丽艳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刘丽艳律师电话(15853859552)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5853859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