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六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人一直在第三人处上班,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工资由被申请人发放用人单位也由第三人变为被申请人,第三人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