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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怎么办

2018年12月17日 | 发布者:刘丽艳 | 点击:50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申请人刘某系被申请人某设计部员工,申请人刘某自2015年3月到被申请人某设计部担任设计师的职务,一直工作至2017年7月份,工作时间为两年零五个月。申请人刘某在被申请人处上班期间,...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申请人刘某系被申请人某设计部员工,申请人刘某自2015年3月到被申请人某设计部担任设计师的职务,一直工作至2017年7月份,工作时间为两年零五个月。申请人刘某在被申请人处上班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未给申请人刘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到申请人刘某离职时间,被申请人尚有两个月工资未发放给申请人刘某。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某设计部协商无果后,申请人刘某慕名找到刘丽艳律师,委托刘丽艳律师作为该案的代理律师,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纠纷之诉。

      办案经过

      经过对本案件的分析,刘丽艳律师意识到本案的关键点在于举证证明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某设计部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方能主张工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本案还有一个关键点是仲裁时效的问题,即双倍工资差额的时效是一年。如果在职时间超过一年,一般劳动仲裁委是不支持双倍工资差额这个仲裁请求的。但是经济补偿金、工资是必须支付给劳动者的。最终,本案以调解结案。

      案件结果

      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某设计部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刘某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8000元。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不受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同时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保的,需要根据第四十七条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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