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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借款不还 无奈老父替子还债

2018年12月11日 | 发布者:刘丽艳 | 点击:44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2016年12月份,王某卖给董某一辆小轿车,董某支付20000元购车款给董某。但是没有想到董某却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把该车卖给别人。董某与王某是同学关系,关系一直很好,董某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份,王某卖给董某一辆小轿车,董某支付20000元购车款给董某。但是没有想到董某却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把该车卖给别人。董某与王某是同学关系,关系一直很好,董某之前尚欠王某6210元。无奈下,王某让董某写下26000元欠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结果到期后董某只还给王某10000元,尚有16000元尚未偿还。2018年5月,董某慕名找到刘丽艳律师,委托刘丽艳律师作为该案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之诉。

办案经过:经过对案件的分析,刘丽艳律师意识到本案的关键点是王某名下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跟董某沟通后,发现王某现在还是学生,尚在大学就读,名下几乎没有财产。所以本案的关键是王某的父母是否可以给其儿子还款。本案中,王某系成年人,按照法律规定,王某的父母是没有义务给其还款的,王某父母能否给其还款,主要看他们的意愿。了解到本案的关键点后,在开庭前,刘丽艳律师找到王某的父母,充分给其沟通并分析王某不还款后,现在上失信黑名单对王某以后生活的影响后,无奈下,王某父母同意给王某还款。

案件结果:

     最终本案原告董某撤诉处理。

律师说法: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借款合同的生效,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王某给董某的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所以不应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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