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罗钟亮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689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金义佛堂民初字第1 8 1号
原告刘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罗钟亮、俞海涛,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朱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 1 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傅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曰
书 记 员 谢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金义佛堂民初字第1 8 1号
原告刘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罗钟亮、俞海涛,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朱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 1 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傅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曰
书 记 员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