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易某某,2014 年 11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 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辩护人唐鸿斌,系云南方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俊蓉,系云南方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5 ) 55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 年 1 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某某及其辩护人唐鸿斌、李俊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 年 1 月 22 日 21 时,在景洪市东风农场农贸市场一楼出租房,有 10 多人在斗牛赌博,为了赌注和输赢的事,晏富荣与陈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易某某为陈某某打抱不平,插嘴说晏某某,晏某某打了易某某胸部两拳走出房间,易某某拿起一张木质四角凳子丢出去,砸在晏某某身上,晏某某用手去挡,将左手砸伤。
经景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鉴定,晏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易某某与被害人晏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广西平果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晏某某的陈述;证人雷某、陈某某、肖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现场示意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景)公(司)鉴(伤)字【2014 】 520 号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景洪市公安局勐龙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景洪市公安局随安移交物品清单及物证一张长凳;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告人易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易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易某某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易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