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江波律师

  • 执业资质:1410120**********

  • 执业机构:河南绍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郑州劳动纠纷律师翟江波:在校大学生毕业实习劳动争议案件评析

发布者:翟江波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0日|分类:劳动纠纷 |64人看过

本案案号:(2021) 豫 0191 民初 19*** 号。翟江波律师作为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庭审及应诉工作,在该起在校实习生劳动争议案件中,精准梳理案件事实、厘清法律关系,抗辩逻辑清晰、举证完整,充分展现了其处理劳动纠纷案件扎实的专业能力与实务经验。

一、案件结论

本案原告小曹起诉智*公司索要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法院最终驳回小曹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小曹与智*公司之间属于在校毕业生实习关系,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小曹主张的薪资相关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小曹自行承担。

二、法律依据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该法条明确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主体与调整范围,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需具备法定就业主体资格。在校未毕业学生主要身份为受学校管理的学生,不属于该法条规定的劳动者范畴,无法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自然无权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劳动工资等劳动待遇。同时,三方就业协议书仅为毕业后就业意向的预约协议,缺少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障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能等同于正式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本条确立了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时,必须提供有效证据加以佐证;若证据不足以证明自身诉求,需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小曹主张公司拖欠工资,但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工资支付约定,该项诉求依法得不到支持。

三、本案实例解读

1、主体身份与法律关系认定

小曹为河南**技术职业学院在读学生,2021 年 6 月底才正式毕业,2020 年 9 月至 2021 年 5 月期间始终处于在校状态。其经学校老师推荐进入智*公司,填写实习登记表、接受公司实习生考核,参与的是学业要求的毕业实操实习,双方自始至终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2、三方协议效力认定

双方签订的三方协议仅约定了毕业后的就业意向,不具备劳动合同核心要素,不能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因此小曹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不成立。

3、报酬诉求举证不足

双方仅约定实习生考核合格可领取补贴,并未约定固定工资,且小曹两次实习考核均未通过。其提交的聊天记录、项目单据等材料,也无法证实智*公司曾承诺向其发放工资,拖欠工资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撑。

4、仲裁与诉讼衔接情况

小曹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以其为在校大学生、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后续法院结合全案证据与法律规定,作出了与仲裁意见一致的判决。

四、实操建议

(一)在校学生群体

1、分清实习与正式就业,在读期间的必修毕业实习一般不构成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2、实习前务必签订书面实习协议,明确实习补贴标准、发放规则、考核要求等内容,妥善留存协议、沟通记录、考勤等全部凭证,拒绝口头约定。

3、正视三方协议的性质,它仅为就业意向约定,毕业后正式入职,务必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维护劳动权益。

4、若产生实习补贴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优先通过协商、学校调解解决,也可提起普通民事诉讼,避免盲目申请劳动仲裁。

(二)用工企业

1、接收在校实习生时,严格核验学籍、学生证件,规范落实实习登记、实习考核制度,明确实习属性,区分实习生与正式员工,规避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

2、单独拟定并签订实习协议,严禁用三方协议替代劳动合同;如需发放补助,在协议中标注为实习补贴,而非劳动工资。

3、实习生毕业且确定留用的,及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缴纳社保。

(三)通用风险提示

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核心考量主体资格、用工合意、人身依附管理、有偿劳动四大要件。单纯的在校生毕业实习,通常无法主张劳动法项下的工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相关权益。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