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第二条:“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之规定:
1、 中国公民是可以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判决的效力的;
2、 但承认的内容只限于婚姻本身,小孩及财产等问题不在此类
3、 另外要看该国与中国所签订的司法协助协议
4、 除了可以申请中国法院承认外,也可以另行向我国法院起诉,但前提是没有向法院申请承认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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