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远务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农村房屋拆迁利益在分家析产纠纷中分割的裁量要点

发布者:刘远务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1日|分类:拆迁安置 |692人看过


刘远务律师释法:

补偿款包括针对宅基地的补偿,如区位补偿价;针对被安置人口的补偿,如周转费等。其中宅基地建房批示列明被安置人的,被安置人可获得针对宅基地的补偿款及安置房屋;对建房、翻建、扩建出资出力的,可获得与房屋等有关地上物的补偿款;针对被安置人的补偿,拆迁协议上的被安置人均可获得。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郭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张某1.张某某与张某2系兄妹关系,张某2与李某1系母女关系。张某1与李某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于2017年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2017)京0108民初15650 号调解书调解离婚。2011年12月31日,六郎庄村委会(甲方)与被腾退人张某某(乙方)签订《六郎庄搬迁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合法有效的宅基地面积为25 平方米,安置人口5人,分别是张某某、郭某某、张某1、李某某(现孕)。二、乙方置换、购买安置房如下:1.501号2居室;2.102号2居室;3.x1号2居室······七、款项结算:应得各项补偿、补助、奖励共计1942035元;同日,六郎庄村委会(甲方)与被腾退人张某2(乙方)签订《六郎庄搬迁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达成如下协议:乙方置换、购买安置房如下:1. X2号房屋1居室;x3号房屋1居室。后张某2、李某某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张某2自愿将x3号房屋变更为张某某。张某某与张某2、李某1于大棚栏服务所签订协议书,约定张某2自愿将x2房屋变更为李某某。

    李某某主张其与当时腹中胎儿享有每人50平方米安置面积,提供1. 六郎庄搬迁腾退方案,载明第十二条、本地区搬迁腾退实行宅基地面积置换,按照认定的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1:1置换安置楼房面积。对被拆除的合法有效宅基地内房屋附属物按照重直成新价给予补偿。(一)被搬迁人家中人口多而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少的,按1:1比例置换安置房后,可按认定人口人均50平方米补足安置房面积,补足的部分按照每平方米4500元购买。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被拆迁房屋由张某某购买,并出资出力建设。李某某未对房屋建设出资出力。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张某2与张某某按照各自拆迁协议领取协议中载明的款项,均认可张某2实际持有x1号房屋的周转费,张某某实际持有x2、x3号房屋的周转费。

另查,拆迁协议中载明“李某某(现孕)”,后李某某腹中胎儿流产。张某某、郭某某、张某1在本案中表示不要求对安置房屋及拆迁款进行具体分割。

 

【法院裁判要旨】

不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个人共有。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本案中,李某某系拆迁协议上的共居人。拆迁单位与张某某的拆迁补偿协议中明确统计了在册人口及实际居住人口共计5人,其中李某某腹中胎儿流产,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故李某某腹中胎儿因未出生,不享有拆迁利益,上述拆迁协议中的安置人口张某某、郭某某、张某1、李某某应享有拆迁补偿。关于李某某主张的分割安置房屋面积,结合拆迁政策,李某某享有50平方米购房指标,但李某某未对拆迁房屋出资出力,亦未出资购买安置房屋,其仅对安置房屋享有一定居住利益,其有权对拆迁所置换的房屋享有居住的权利。根据张某某与张某2、李某1签订的协议,可以确认,张某某与张某2、李某1自愿将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利进行了交换,并且双方按交换后的房屋领取了相应的周转费用,此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张某2与李某某签订协议,自愿将x2号房屋变更为李某某居住使用,亦是双方家庭中对于拆迁所得房屋的分配,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此约定履行。关于李某某主张的拆迁补偿款及周转费一节,因拆迁补偿款中有对于房屋等的补偿,亦有对安置人口中个人的补偿,故此中包含李某某的部分,应当归李某某所有。对于周转费,因周转费系对安置人口支付,李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张某1及家人共同生活,此费用不应再向李某某支付。对于李某某与张某1离婚后的周转费,应当归李某某所有,具体数额本院依据六郎庄腾退方案及拆迁协议予以分割。综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x二号房屋由李某某居住使用;

二、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李某某拆迁补偿款326725元;

三、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李某某周转费15000元。

 

【法官后语】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一、拆迁协议中的共居人,对于拆迁利益,包括拆迁款及安置房屋,享有何种权益?其中补偿款包括针对宅基地的补偿,如区位补偿价;针对被安置人口的补偿,如周转费等。其中宅基地建房批示列明被安置人的,被安置人可获得针对宅基地的补偿款及安置房屋;对建房、翻建、扩建出资出力的,可获得与房屋等有关地上物的补偿款;针对被安置人的补偿,拆迁协议上的被安置人均可获得。本案中,李某某未在宅基地建房批示上,亦未对建房出资出力,故仅能分割周转费。

安置房屋取得方式分为“通过宅基地面积一比一置换”及“按安置人口给予人均优惠购房指标后由被安置人购头”两种。本案中安置由于被拆迁房屋的宅基地面积仅25平方米,安置房屋面积259平方米,故本案中应当属于后一种安置房取得方式,在此种取得方式下,若被安置人个人优惠购房指标面积大于或等于其中一套安置房面积且被安置人购买该房屋的,应认定被安置人享有该套安置房所有权;若面积不足或已被他人使用购房指标购买房屋的,安置房屋由他人取得,可综合考虑购房指标所包含的财产价值、诉争房屋当地的腾退搬迁安置办法、诉争房屋现尚未取得产权登记确定购房指标的经济价值,以此给予被安置人补偿。同时,建议以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诉争房屋周边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格作为计算基数,扣除优惠房面积内的优惠购房价款酌情计算补偿金额。

本案中,虽然李某某享有50平方米购房指标,但是其并未购买该安置房屋,但有协议书认可将房屋归李某某所有,属于安置人之前对安置房屋的分配,应按时协议约定履行,而该房屋目前还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故本案中判决该房屋归李某某居住使用。

二、为胎儿预留的拆迁利益,若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该部分利益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本案中李某流产,胎儿娩出时为死体,故本案中的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不享有民事权利,为其预留的拆迁利益,拆迁公司可以不当得利起诉收回该部分利益,若拆迁公司不主张该部分利益,应视为自始没有为其预留该利益,由拆迁协议上的全部安置人口共同享有该拆迁利益。

编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刘艳 宋窈

 

该内容转自于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中国法制出版社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