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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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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处理原则

发布者:刘远务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421人看过

刘远务律师释法:

    男女双方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事后发生纠纷,法院一般按按份共有处理,并考虑财产的实际取得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对共同财产的贡献大小,出资比例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一律认定为同居关系。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既不同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也不同一般的合伙关系;既不能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不宜按照民法中有关合伙财产的关系处理。

    一方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中华人民共和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同居关系,具有法定婚姻的某些特点,虽然两者性质不同,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人身关系属性,受婚姻法特别制约,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类似合伙投资性质,但又不能完全简单地按照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予以处理。

    另一方面,同居期间的财产虽然登记在某个人名下,但不能简单地认为以个人名义购房并经不动产登记为个人单独所有,产权即为该登记名义人所有,应考虑到双方的出资情况。并且《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应根据对共同财产的贡献大小,出资比例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妥善处理。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产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民法中的公平原则是民法的最高原则,在与其他民法原则的关系上,公平原则对其他民法原则起着主导和统率的作用。民法上的公平原则通常情况下在普遍民事法律规则中已有反映,但它不仅通过权利、义务的一般规则加以贯彻,还通过对处理结果上不公平的民事关系的一些特别规则加以贯彻。

 

编写人: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人民法院 张娟

 

该内容转自于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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