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当事人往往对婚内财产约定及离婚协议的认定问题产生争议,常常存在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了约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方反悔,另一方往往认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了婚内财产约定,要求法院按照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约定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问题,而反悔一方则否认离婚协议的效力,要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有时亦存在不同的观点。关于上述问题笔者主要作出如下分析:
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和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律概念
离婚协议是指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生效要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其本质是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等问题只是夫妻离婚需要附带解决的问题。婚内财产约定是指夫妻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书面约定。
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与婚内财产约定的区分
笔者认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与婚内财产药定的区别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一)二者生效要件不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离婚为生效要件。婚内财产约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产生约束力,不以离婚为目的或者生效要件。
(二)二者约定财产内容不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婚内财产约定可以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也可以是对婚前财产进约定。
(三)法律规定不同。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即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关于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律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编写人: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李娇
刘远务律师释法:
离婚财产约定协议需要双方当事人离婚才生效,没离婚协议是不生效的,不能在以后的案件审理中直接拿来使用。
婚内财产约定,双方当事人签字即生效。
该内容转自于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中国法制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