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远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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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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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涉外婚姻时,法院的裁判思路

发布者:刘远务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1071人看过


审理涉外离婚中,在涉及法院管辖、婚姻效力认定、适用哪国法律规定、国际法的适用、庭审翻译、涉外文书送达、裁判文书国际效力等方面都与国内婚姻审理方面存在区别。现就相关方面问题作如下分析:

    1.关于的管辖问题

    首先,我国确定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在特殊情况下采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只要原告或被告中有一方在中国有住所,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

    其次,关于级别管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婚姻案件一般不属于重大涉外案件,也不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某些涉外民商事案件由特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这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为第三条之规定,“(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裁定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且双方不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

   综上,涉外离婚案件可以由我国境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 关于婚姻的效力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涉外婚姻,虽然双方在中国大陆办理结婚证,但国外婚姻制度与国内相差很远,以因土耳其为例。土耳其和我国的婚姻制度差距甚远(1)耳其是伊斯林国家,允许一夫多妻,虽然凯末尔革命后法律禁止一夫多妻。但由于历史原因,现在是一夫多妻与一夫一妻并存,一夫多妻中只有一个妻子能和丈夫在法律上取得注册证书。对正式的、非宗教的结婚仪式不重视,而由教长主持的伊斯林仪式的婚礼则相当隆重。甚至存在买卖婚姻、换婚、“劳役婚姻”、娶兄长遗孀等婚俗),就婚姻效力的认定适用哪国法律规定,需要以国际公约为依据。

    根据1978年海牙《婚姻缔结和承认婚姻有效公约》(1991年5月1日生效)第二条规定:“婚姻的缔结,适用婚姻缔结地国家的法律。”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也就是婚姻的效力应当适用婚姻缔结地-中国的法律规定。因二人结婚登记时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且一方的护照、婚姻状况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已经过法定的公证和认证程序,应当认定二人婚姻有效。

    3.关于判定夫妻感情破裂适用哪国实体法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问题,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已分居生活满二年,无和好的可能,已达到法定认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条件,且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应判决准予离婚。

    4.关于针对子女抚养的问题

    首先,实践中,我国法院处理国内离婚案件时,将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为离婚的法律后果一井加以解决。这与国际上通行的离婚诉讼的标的仅限于解除配偶身份关系显然有所不同。但根据前述,处理时应当适用我国法律规定,在案件中一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其次,关于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由于土耳其与我国也存在制度差异,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

本案应当适用我国法律规定。

    跨国跨地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不仅要考虑其生身父母的经济条件,更要考虑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心智成长,这才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本。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相对熟悉的社交环境和相对固定的语言环境,对于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意义重大,相反,突如其来的新家人、完全陌生的居住环境和较为生疏的语言环境对幼小心灵的冲击不言而喻。抚养权何去何从,不是简单的经济条件的较量,而是经济、时间、情感等多种因素的平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如婚姻小孩已经在我国落户,具有中国国籍,作为中国公民,其权利义务适用我国法律规定。

5.关于我国的离婚判决书的域外效力问题

对中国和外国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我国的判决书,当事人请求外国司法部门确认其域外效力即可。但中国没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或外国司法部门不确认其效力的,必须在境外重新进入司法程序解除婚姻关系。我国1992年和土耳其签订《关于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1995年生效,民事方面的协助范围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四个方面),其中包含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的协定,本案被告可持我院的判决书到土耳其请求其本国司法部门确认判决书域外效力即可。

 

 

编写人: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叶丹

 

 

 

该内容转自于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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