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结婚之前,男方有很多商铺,主要是用于出租收取租金。婚姻双方无其他收入,就要是靠男方的租金生活。离婚是,女方主张分割租金,男方予以拒绝。
法律规定: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刘远务律师释法: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婚后产生的生产、经营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男方婚前商铺在婚后取得的租金属于经营收益,离婚时应当做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有权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