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远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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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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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个有房产,婚姻因房子收取的租金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刘远务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595人看过

 

案件概述:

结婚之前,男方有很多商铺,主要是用于出租收取租金。婚姻双方无其他收入,就要是靠男方的租金生活。离婚是,女方主张分割租金,男方予以拒绝。

 

法律规定: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刘远务律师释法: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婚后产生的生产、经营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男方婚前商铺在婚后取得的租金属于经营收益,离婚时应当做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有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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