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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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平凉婚姻继承律师】男方生前遗嘱将财产留给现任妻子,前妻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分遗产吗?

作者:王军平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4次举报

男子前任妻子离婚时,
约定孩子由女方直接抚养。
男子再婚后不久,
因车祸去世。
男子生前立下遗嘱,
将自己名下的所有的财产留给第三任妻子。
现前妻的子女要求继承男子的遗产,
会获法院支持吗?

被继承人赵书于2017年去世。1991年赵书与张秋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赵甲,1998年二人离婚,2002年赵甲因车祸去世。

1999年赵书取得秦州区南廓路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享有该房屋70%的产权。2003年赵书与李艺登记结婚,李艺携与前夫所生女儿张小小和赵书共同生活,2004年赵书与李艺育有一子赵乙,2012年双方离婚,离婚调解协议载明秦州区南廓路房屋归赵书所有,赵乙由李艺抚养,赵书每月支付赵乙抚养费100元。2016年赵书与王诗登记结婚。

赵书生前立有遗嘱一份,载明其名下一切财产由王诗继承。赵书于2013年购买轿车一辆,2014年将该车转让给王诗并办理了登记手续。赵书去世后,王诗抛售其与赵书婚后共同购买股票得款89941.25元,从赵书生前工作单位领取8036元,并将秦州区南廓路房屋出租收益,2020年赵乙与李艺搬入该房居住。

赵乙现在高中就读,2020年因不全性肠梗阻、脂肪肝、肾功能不全、中度抑郁等疾病住院治疗。

赵书去世后,其继承人因遗产继承产生争议,赵乙、张小小将王诗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赵书的遗产。

1999年赵书取得秦州区南廓路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享有该房屋70%的产权。2003年赵书与李艺登记结婚,李艺携与前夫所生女儿张小小和赵书共同生活,2004年赵书与李艺育有一子赵乙,2012年双方离婚,离婚调解协议载明秦州区南廓路房屋归赵书所有,赵乙由李艺抚养,赵书每月支付赵乙抚养费100元。2016年赵书与王诗登记结婚。

赵书生前立有遗嘱一份,载明其名下一切财产由王诗继承。赵书于2013年购买轿车一辆,2014年将该车转让给王诗并办理了登记手续。赵书去世后,王诗抛售其与赵书婚后共同购买股票得款89941.25元,从赵书生前工作单位领取8036元,并将秦州区南廓路房屋出租收益,2020年赵乙与李艺搬入该房居住。

赵乙现在高中就读,2020年因不全性肠梗阻、脂肪肝、肾功能不全、中度抑郁等疾病住院治疗。

赵书去世后,其继承人因遗产继承产生争议,赵乙、张小小将王诗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赵书的遗产。

法院判决: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

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保留必要份额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书的自书遗嘱虽未保留赵乙的必要遗产份额,但并不导致遗嘱无效,其财产仍应按遗嘱分配,但需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留下必要遗产。赵书去世时遗嘱生效,此时符合“必留份”的继承人仅有13岁的赵乙,故张小小不再享有分配遗产的权利,在遗产处理时应为赵乙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按照遗嘱进行分配。因赵乙放弃银行存款8万元及车辆的诉请,故赵书遗产范围包括位于秦州区南廓路房屋70%产权及王诗抛售股票所得款89941.25元的一半,总价值483520元。因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判决位于秦州区南廓路房屋70%产权及抛售股票所得款89941.25元由王诗继承,王诗向赵乙支付遗产份额内的10万元,驳回了赵乙、张小小的其他诉讼请求。

赵乙不服,提出上诉。

天水中院审理认为赵书死亡时,遗嘱生效,此时赵乙年仅13周岁,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赵书在立遗嘱时未对赵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与继承法律上的“必留份”制度相悖,故不能完全按照其所立遗嘱分配遗产。但该种情形并不导致遗嘱全部无效,赵书遗产中扣除其应当为赵乙保留的必要份额外的其余部分遗嘱仍旧有效,即扣除应当为赵乙保留的必要份额外其余部分应遵照赵书的遗嘱由王诗继承。二审法院综合本案情况,从既尊重被继承人赵书意愿又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角度出发,将为赵乙预留的必要份额增至17万元。

王军平,律师,注册税务师,男,汉族,毕业于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一次性通过英语六级,并通过自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平凉
  • 执业单位: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820********9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