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乙,
上诉人甲因与被上诉人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A省B县人民法院(2025)A0825民初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甲、被上诉人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上诉人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
(一)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乙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案涉购房款已在(2024)A0825民初1092号案件中处理完毕。案涉买卖关系中,甲购买的是107#、207#、108#、208#、103#、203#六套房屋,而乙交付的房屋为101#、201#、102#、202#、103#、203#,因乙交付房屋不合格且103#与203#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合同无法履行引发诉讼。后双方协议将105#、205#、107#、207#、108#、208#过户给甲,同时乙向甲支付违约金205000元,该调解书是双方就整体债务达成的合意,甲放弃主张房屋权属瑕疵的违约责任,乙则放弃剩余购房款。一审法院仅以调解笔录未明确记载为由否认购房款已处理的事实,忽略调解协议整体性及双方真实合意,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乙存在违约情形,甲无支付房款基础:乙交付的房屋与约定不符且存在重大权属瑕疵,无法完成过户手续。(2024)A0825民初1092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显示甲无需支付101#、102#、201#、202#占用期间的占用费,结合聊天记录及一审陈述,可证明乙交付房屋与约定不符。乙故意隐瞒权属瑕疵,导致甲长期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且甲支付房款的前提是乙依约完成过户,而乙未就103#与203#完成过户,故甲无支付案涉房款的基础。
二、被上诉人辩称
一审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甲称尾款已在(2024)A0825民初1092号案件中处理完毕与事实不符,系对调解协议的曲解。该调解书是在甲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高额违约金的情况下,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核心内容为乙继续履行过户义务、承担全部税费并支付违约金205000元,未提及甲可免除尾款义务,更未约定剩余房款不再支付。
交付房屋符合约定,有事实依据:乙交付的105#、107#、108#、205#、207#、208#六套房屋与双方合同及口头约定完全一致,且已于2024年11月28日配合甲完成全部六套房屋的过户登记,甲已领取不动产权证。
甲未支付尾款构成违约:乙已履行全部过户义务,甲拒不支付尾款175000元显属违约,一审判决其继续履行符合法律规定。
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
(一)认定事实
2017年10月25日,乙与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将位于B县XX原C工商所的4套商住两用房屋(房号为107#、207#、108#、208#)出售给甲,购房款475000元。甲当日支付470000元,剩余5000元待完成过户手续后支付。2018年8月15日,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乙将原C工商所剩余的两套房屋出售给甲,价格230000元。甲当日支付60000元,剩余170000元在完成过户手续后支付。
2024年5月29日,甲向一审法院起诉乙及其妻子,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乙返还购房款53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765160元。同年8月20日,经一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一是乙及其妻子名下案涉6套房屋归甲所有,过户税费由乙及其妻子承担,且需在一个月内配合办理过户;二是乙及其妻子向甲支付违约金205000元,分期支付,逾期需按年利率3%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若有一期逾期,甲可全部申请执行;三是甲无需支付101#、102#、201#、202#房屋占用期间的占用费。当日,一审法院出具(2024)A0825民初1092号民事调解书。2024年11月28日,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乙承担了全部税费。
(二)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全面履行义务。乙已按约定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甲应支付剩余购房款175000元。甲抗辩购房款已在另案处理,但另案调解笔录及调解书均未记载相关内容,且甲承认未支付该款项,故抗辩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甲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乙购房款175000元,若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甲负担。
四、二审审理情况
(一)证据提交与质证
二审中,甲提交乙张贴的售房信息照片打印件1份,拟证明双方约定交付的是第一间房和第二间房,乙实际交付的是倒数第一间房和倒数第二间房。乙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售房信息不能证明房屋具体位置,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经审查,该售房信息无法证实房屋具体位置,法院不予采信。
(二)二审法院认定与判决
二审法院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甲应否支付购房尾款17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另案调解仅处理了房屋过户及乙的违约责任,未涉及案涉尾款,乙亦未放弃主张该款项。甲以无需支付部分房屋占用费推定乙放弃尾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乙已履行房屋交付及过户义务,甲实际占有房屋并认可未支付尾款,故应履行支付义务。
综上,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王军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