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背景
原告A与被告B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7月18日在被告家中举行结婚仪式,同年7月21日在崆峒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婚内育有一子C(现年11周岁)。2016年,双方在老家修建一处框架结构的平顶宅院,房屋共三间,每间房内设有三个卧室、一个厨房、一个客厅和一个洗澡间。
二、诉讼请求与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婚生子C、婚生女D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每人每月500元,至孩子成年。
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被告答辩意见
否认D为婚生女,称其是哥哥家收养的原告姐姐的孩子,生活费由哥哥承担。
认为婚后感情很好,且有幼子需要抚养教育,不同意离婚。
提出原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婚外男人发生不正当关系。
若原告坚决离婚,主张婚生儿子C由其抚养,原告一次性给付孩子抚育费10万元。
同意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提出有7万元外账,且修建房屋的资金来源于扶贫贷款12万多,已于去年还清。
认为原告多次到家中吵闹、捏造事实、侮辱诽谤,要求原告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
婚生女D是否为原被告婚生子女,其抚养问题如何处理。
婚生子C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数额。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分担。
三、法院审理认定事实
原被告于2008年7月21日自愿登记结婚,2009年3月17日生育男孩C。
被告于2015年10月29日在农村信用社贷款50000元。
2016年原被告在XX乡XX村修建房屋三间,共支出120000元。
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外出打工,期间给孩子打款1000元,至起诉时已分居两年零10个月。
原告无证据证实D系其婚生女。
四、法院判决依据与结果
(一)判决依据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其中,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应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二)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原被告婚生男孩C由被告B抚养。原告A从2020年5月开始,每月支付被告孩子抚养费600元,直至孩子成年。
共同财产分割:位于XX回族乡XX村XX社房屋及院落归被告B所有;B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A共同财产分割款60000元。
原被告共同债务50000元,原被告各负责清偿25000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被告25000元。
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五、案例启示
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其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重要的认定情形。在本案中,原告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满两年以上,法院据此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会综合考虑子女的生活现状、父母的抚养能力等因素。本案中婚生男孩一直随被告生活,故法院判决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相应抚养费。同时,当事人需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原告因无证据证实D为婚生女,其抚养D的诉请未获支持。
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应依法合理分割与分担。本案中房屋作为共同财产,按照双方认可的成本价进行分割,共同债务也由双方平均分担。这体现了离婚时财产债务处理的公平原则。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遵守举证规则,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被告提出原告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及要求民事赔偿等主张,因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未被法院采纳。
王军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