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甘肃省XX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5)甘0825民初83号
当事人
原告:A。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平,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
二、案件背景
原告A与被告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平、被告B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
(一)诉讼请求
判令B支付A购房尾款175000元;
诉讼费由B承担。
(二)事实和理由
2017年10月25日,A与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将位于XX县XX镇街道原XX工商所的四套商住两用房屋(107#、108#、207#、208#)出售给B,购房款475000元。B当日向A支付了470000元,剩余5000元待A配合B完成过户手续后支付。
2018年8月15日,双方口头协议约定,A将原XX工商所剩余的两套房屋转让给B,价格230000元,B当日向A支付购房款60000元,剩余购房款170000元在A配合B完成过户手续后支付。
2024年11月28日,A依约向B过户了上述六套商住两用房屋(105#、107#、108#、205#、207#、208#),并承担了全部税费。现A依约起诉要求B支付购房尾款175000元。
四、被告答辩意见
2017年10月25日,B和A签订合同,购买了A的上下层各两间房屋,约定房屋价款475000元,B给A支付了470000元。2018年,为了发展,B又购买了A所有的位于其隔壁的上下两间房屋,没有签订合同,是口头协议,房屋价款为230000元,当时支付了60000元,还剩175000元价款没有支付。后来B发现购买的这些房屋都不属于A所有,是别人的房屋,就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现在房屋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是,B欠A剩余的购房款已经法院处理结束了,现在不存在拖欠购房款的事实。
五、证据情况
(一)原告提交的证据
第一组:购房合同书复印件,证明2017年10月25日,A、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B购买A位于XX县XX镇街道原XX工商所的四套商住两用房屋(107#、108#、207#、208#),购房款475000元。B当日向A支付470000元,剩余5000元在完成过户手续后支付。
第二组:民事起诉状、和解协议、调解笔录、民事调解书复印件,证明2024年4月9日,B将A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书,返还购房款530000元。2024年8月20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出具调解书:A将案涉房屋105#、107#、108#、205#、207#、208#过户至B名下,所产生的税费均由A承担;A向B支付违约金205000元。
第三组: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证明案涉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A承担了全部税费。
(二)被告提交的证据
B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三)法院调取的证据
法院依法调取了(2024)甘0825民初1092号案件的调解笔录。B对A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双方对法院调取的笔录也无异议,A提交的证据和法院调取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法院予以采信。
六、法院认定事实
2017年10月25日,A、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A将位于XX县XX镇山集梁村原XX工商所的4套商住两用房屋(房号为107#、207#、108#、208#)出售给B,购房款475000元。B当日向A支付470000元,剩余5000元待完成过户手续后支付。
2018年8月15日,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A将原XX工商所剩余的两套房屋出售给B,价格230000元。B当日向A支付购房款60000元,剩余购房款170000元在完成过户手续后支付。
2024年4月9日,B将A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书,返还购房款530000元。2024年8月20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出具调解书:A将案涉房屋105#、107#、108#、205#、207#、208#过户至B名下,所产生的税费均由A承担;A向B支付违约金205000元,2024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100000元,2025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105000元,若A、赵金花未能按期支付,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3%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如有一期逾期未履行,B有全部申请执行的权利;B无需支付甘肃省平凉市XX县XX镇山集村原工商所1号楼101、102、201、202占用期间的占用费。
2024年11月28日,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A承担了全部税费。
七、法院裁判理由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A、B之间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A已经按约定给B交付了房屋,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B应当按约定支付房屋价款。B尚欠A 175000元购房款事实清楚,足以认定。A请求B支付剩余购房款17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B抗辩该购房款已在其起诉的(2024)甘0825民初1092号案件中进行了处理,但是该案的调解笔录和调解书中均未记录对该购房款已经进行处理的事实,B也承认175000元购房款尚未支付,因此其抗辩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八、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B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A购房款17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B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军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