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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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某公司应诉:申请人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请求获驳回胜诉

发布者:王军平律师 时间:2025年07月15日 4138人看过 举报

2025-07-15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当事人

  申请人:A

  被申请人: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军平,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

  二、案件背景

  本委依法受理了申请人A与被申请人某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争议,采取独任审理的方式公开审理了此案。申请方由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被申请人由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三、申请人仲裁请求与事实理由

  (一)仲裁请求

  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2024年10月16日至2024年10月30日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事实和理由

  2024年10月16日,申请人经招聘进入被申请人公司承包的某监狱项目工地水电工岗位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每日工资为280元,由被申请人每月发放至申请人账户。2024年10月30日,申请人在某市监狱3号习艺楼2号楼接变频器时因梯子损坏从3米高的梯子摔下受伤,被送往某市中医医院诊断为骨折病、气滞血瘀症,2024年10月31日转院至甘肃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骨折L1、腰椎椎管狭窄、腰椎间盘突出,期间住院56天。申请人认为其接受被申请人的劳动管理,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工资按月发放,且提供的劳动是被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故与被申请人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四、被申请人答辩意见

  被申请人辩称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被申请人与第三人C之间是合法的分包关系,申请人是第三人C自行雇佣的,双方不存在任何关系。2024年9月1日,被申请人将承包的甘肃D工贸有限公司车间除尘降温通风系统设备安装项目的劳务部分分包给第三人C,签订《劳务承包协议》,协议约定安装总价款30万元,工期100天,完工后一次性支付,完工之前乙方所雇佣工人的劳务费由甲方先行垫付,待完工后在结算时予以扣除。第三人C于2024年9月15日出具代为支付工人劳务费的授权委托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0日代第三人C向申请人支付3500元劳务费。

  申请人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管理、从事安排的工作、成为成员、领取报酬和受保护的法律关系。事实劳动关系除未签订劳动合同外与劳动关系特征相同。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间劳动者提供劳动服务、用工者支付报酬的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五、证据情况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第一组:A身份证复印件、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打印件。

  第二组:A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全部交易明细、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意安心保2.0电子保单、A受伤时的监控照片、A受伤时现场同事D的谈话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D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全部交易明细、通话光碟、120报警记录、某市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院前医疗急救病历及诊断证明。

  第三组:《劳务承包协议》复印件。

  第四组:《赔偿协议》一份。

  (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劳务承包协议》1份(原件扫描件,与原件核对一致)。

  授权委托书1份(原件)。

  (三)质证情况

  被申请人对第一组证据三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符合形式要件不必然成立劳动关系;对第二组证据中交易明细真实性合法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称是代发的人工费而非工资,电子保单是受C委托购买,费用由其负担,照片认可但显示申请人未使用安全绳,谈话笔录真实性不认可,证人应出庭,D交易明细与本案无关联性,120报警记录等三性及证明目的认可;对第三组证据三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工程是否违法分包有待商榷,工伤保险责任需工伤认定部门认定;对第四组证据真实性认可,对受伤经过及工程分包事实无异议。

  申请人对第一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被申请人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C系违法,协议无效;对第二组证据合法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发工资合理合法,不存在第三人委托发放的事实。

  六、仲裁委认定与裁决理由

  本委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虽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但申请人系分包人C招用,被申请人未对其进行劳动用工管理,代发劳务费行为不能视同存在薪酬关系,双方不存在组织管理属性和经济依附性,不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申请人主张理由不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被申请人将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C,其聘用职工因工伤亡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认定机关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并非仲裁机构。

  七、裁决结果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决如下:

  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王军平,律师,注册税务师,男,汉族,毕业于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一次性通过英语六级,并通过自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平凉
  • 执业单位: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820********9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
1620820********91 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