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 赵XX诉许某某、甘肃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崆峒区人民法院以(2020)甘0802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甘肃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赵XX支付甘LXXX号车辆贬值损失39565元、评估费1978元,合计41543元。二审我给甘肃XX公司代理,主张贬值损失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明确列举,应该赔偿的情形。
- 但最终由于当事人为了尽快结案,便与赵XX达成调解,支付车辆贬值损失5000元,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甘08民终1284号民事调解书进行确认。
王军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