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建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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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首例“高空抛物罪”判了,你还敢乱扔吗?

发布者:肖建华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248人看过


引言:

还记得2000年广受关注的山城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吧?当年5月,重庆学田湾正街居民郝某在自家楼下被楼上扔下的烟灰缸砸中,因为无法确定涉案烟灰缸是从哪一户抛下的,伤者家属将具有抛掷嫌疑的22户邻居一齐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22户人家各赔偿8101.5元。此案在当时引起全国轰动,议论纷纷。后来,在各地陆续有类似的案件发生,基本上参照重庆的案例判决。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明确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承担责任主体。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守护人民群众的头顶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

 

四川省首例“高空抛物罪”

 

20213月17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江某被诉高空抛物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江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该案是“高空抛物罪”入刑后的四川省首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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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某日,江某在温江区某小区四楼租住房内与女友因琐事发生争吵,一时激动,将一个重达8.32千克的行李箱从4楼的客厅窗户扔出,使其坠落至楼下街面人行道。附近群众见状报警。温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的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其在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被告人江某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宽处理。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规定,以被告人江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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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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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是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规定的新罪名,该罪名作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鉴于江某的行为未造成人身和财产的损害等情形,法院依法做出了从轻判决。

 

小结: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多年来屡禁不止,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像一颗定时炸弹一样,防不胜防,严重威胁着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民法典》从民事责任方面细化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承担责任主体《刑法修正案(十一)》从刑事责任方面新增了高空抛物罪,从法律的角度,厘清了高空抛物的责任边界,守护人民群众的头顶安全。无视他人安全,随意高空抛物的不良恶习可以休矣!法律这道红线,特别是高空抛物入刑,虽有震慑作用,但守住我们自己头顶的安全,还需要从每一个公民、从你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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