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
原告(成都xx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xx电子厂)签订了一份定作消毒杯模具的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交付经原、被告双方验收合格的模具,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余款。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预付款33000元。原告在合同收到预付款后,进行了模具的研制,但经双方数次验收均未合格。原告向被告出具了余款的增值税发票。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履行合同,给付余款。本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后,立即向受诉法院提起反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返还预付款。
原告的诉、辩意见:
原告已经交付经原、被告共同封存的模具,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模具设计图纸,原告向被告出具了余款的增值税发票。证明已经向被告交付了模具,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被告应履行付款的合同义务。
被告的诉、辩意见:
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向被告交付的模具应是经双方验收合格的,当然应当有完备的验收合格的手续,但原告并没有举出模具验收合格及设计图纸由被告认可的证据,因此,被告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外,原告向被告出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合同约定的模具产品合格,涉及的税务问题与本案无关。因合同已经签订2年有余,原告均未交付合格的模具,被告根据市场的发展前景,以及新产品的时效性和新颖性,被告认为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必要,因此,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并由原告返还被告的预付款及利息。
审理结果:
...... 成都xx电子厂按约向成都xx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支付预付款后应当得到合格的定作物。成都xx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收取预付款后未向成都xx电子厂交付合格的定作物属违约行为,酿成本案纠纷,成都xx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成都xx电子厂提出“成都xx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未向我厂交付合格的模具。在我厂试模及收到成都xx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余款增值税发票并到税务局抵扣了税的事实,不能证明成都xx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我厂交付了合格的模具”的诉辩意见,依法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一、驳回成都xx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解除成都xx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成都xx电子厂与1999年7月12日签订的定作合同及一份技术协议。
三、成都xx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成都xx电子厂预付款33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支付自2001年11月12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