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磊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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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性裁员不得裁减的几类人,优先录用的几类人

发布者:张磊文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0日|分类:医疗纠纷 |572人看过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需进行重整等情形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经济性裁员,但是下列人员不得裁减: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裁员时,应优先留用以下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另外,企业裁员后,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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