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利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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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认为不应当将合法入户后实施的盗窃行为认定为入户盗窃

发布者:黄利红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539人看过


   去年9月15日,刘xx去到广州一处废品店收废品,进入他人家中后趁人不备将他人的一部国产手机放入自己的口袋,结果当场被抓,该手机鉴定后的价格为300元,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入户盗窃)将其刑事拘留。上个月检察院以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312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依法出庭为其发表辩护意见。我认为被告人入户之目的是收购废品而非盗窃,盗窃手机是入户后顺手牵羊之行为,属于一般盗窃行为,按其盗窃金额达不到定罪的数额要求,因此本辩护人在庭上发表了“不应当将合法入户后实施的盗窃行为认定为入户盗窃”的意见,该意见被法院采纳,被告人刘xx昨天被法院宣判无罪释放。有感于办理此案的点击体会,发表感想如下:

入户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严重地威胁群众日常生活的安全感。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将此盗窃行为增设为新型盗窃行为,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这样规定,是为了加大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入户盗窃中的“户”,现在并无具体的司法解释。我认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00 11 22 日《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入户抢劫的“户”的解释,盗窃罪的“入户”,应是指非法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可以看出,“户”是用于个人家庭生活所用的、具有相对的封闭性、私密性特征的住宅或者住所。

    “入户盗窃”的 “入”就是一个从户外到户内的动作,通常情况下,是指行为人的身体从户外进入到户内。对于行为人在盗窃之前的“入户”行为的性质是否必须为非法,刑法中并未明确规定,也找不到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是如果将合法入户后的盗窃行为认定为盗窃罪,无疑扩大了处罚范围,特别是亲属间、朋友间的小额盗窃行为。因此,把握入户盗窃时应注意的是行为人入户前就具有了实施犯罪的故意,而非入户后临时起意。如果是行为人非法入户后实施了其他的犯罪,如强奸,伤害等,然后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行为也不宜认定为入户盗窃,宜按照一般的盗窃处理,和强奸罪、伤害罪实施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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