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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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赔三

发布者:英涛律师|时间:2019年12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24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2017年12月10日,河北承德的丁先生在北京某沃尔沃汽车4S店购买沃尔沃车一台,支付购车款35万余元。买完车丁先生就高兴地开回老家过年,但是没多久问题来了。在2018年的大年初五,丁先生和朋友聚会完毕,晚上开车带着老婆孩子开车回家路上,突然前车大灯闪了一下,然后就暗了一半,这在夜间的乡村小路上尤为明显,丁先生差点撞到了路边大树上,这可吓坏了丁先生。第二天,丁先生便赶紧到当地的4S店(全国联保)进行检查,经该4S店检修,该车有三个问题:一是车前大灯刚换过(在2017年12月9日晚上9点多);二是,你这个车曾经“出售”过;三是该车存在召回情况。这下丁先生可傻了眼,随找到北京这家沃尔4S店沃理论,多次协调未果,故委托本律师诉至北京市朝阳法院。

二、一审法院认为:

1.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故意欺罔他人,使其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错误判断而为的意思表示之行为。构成欺诈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故意的主观状态,二是行为人具有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客观行为,三是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车辆在出售前是否存在缺陷、是否经过维修必然会影响到一般消费者的选择。尤其在汽车交易过程中,一般消费者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等的弱势地位,汽车销售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和服务机构,理应对涉案车辆售前存在召回相关事宜进行提示说明。虽涉案车辆召回所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网站进行了公示公开,但不足以证明汽车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故汽车销售公司未告知丁先生涉案车辆存在售前召回情形致使丁先生作出购买车辆的意思表示,构成欺诈。

2.沃尔沃汽车公司应退还购车款并赔偿三倍购车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律师评析:汽车召回虽然属于国家监管部门强制性要求,但是并不代表,汽车存在召回情形,销售商就可以不告知消费者,否则构成欺诈消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条之规定,属于欺诈消费,理应遵循“退一赔三”。

四、律师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大宗商品时,尽量选择知名、口碑好的厂商,到正规的店铺购买,并保留好购买发票、付款凭证等材料,一旦发生纠纷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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