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洪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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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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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发布者:汪洪广律师|时间:2015年10月30日|分类:人身损害 |753人看过

      1、宣告失踪申请的时间要件:下落不明满2年(起算点: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次日,事故发生日的次日或者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为第一天)。

2、宣告死亡申请的时间要件:

A、下落不明——满4

B、意外事故——满2

C、意外事故——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存的

3、申请主体: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人。宣告失踪没有顺序限制,宣告死亡有顺序限制。

4、二者的关系: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则应当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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