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江苏某公司在西二线东段武汉黄陂区施工时,将线路土石方工程分包给新疆某某油建公司,该公司截开及并恢复当地沟渠五支渠,恢复后的沟渠多次被雨水冲垮,造成下游杨某的鱼塘遭受损失,杨某以此为由将江苏某公司和新疆某某油建公司同时诉至黄陂区法院。审理过程中,我提出的代理意见是:所涉工程已经原告所在村委会等部门联合验收,并当庭出示工程地貌恢复合格证书;且工程是由本案另一被告新疆某某油建公司分包,由新疆某某油建公司自行负责和承担质保责任。并且,在开庭之前,我力劝新疆某某油建公司代理人尽量与原告调解,最终法官主持调解,由新疆某某油建公司向原告支付补偿2万元,江苏某公司的连带责任得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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