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
2014 年6月3日,被告朱某因生意需要,向原告陆某借款2万元(人民币贰万元),原告于2014年6月3日给付现金2万元(人民币贰万元)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及收条给原告。被告承诺在2014年9月31日全部还清。因两被告为夫妻关系,应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期限届满后经多次催讨两被告,两被告屡次拒绝清偿借款。
【办案过程】
收案后,立即到民政部门查询被告朱某的婚姻登记信息,确认覃某为其妻子,确认为共同被告。到车管所查询被告车辆信息,到房产管理登记中心查询被告房产,经核实两被告名下并无财产。随后至鱼峰法院起诉两被告,要求对2万元借款进行清偿。
【办案结果】
经过法院开庭审理,两被告在开庭传票成功送达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当庭对原告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听取了原告方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后,采信原告主张的所有事实,确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判决两被告在一个月内对2万元借款及逾期利息进行清偿,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原告举证证明其向被告支付2万元借款的借条、收条及身份证,借款证据确实充分。虽然两被告没有到庭参加审理,但是已经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真实存在,法院遂依法缺席判决两被告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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