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冰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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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人身损害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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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交通事故纠纷案

发布者:丘冰丹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交通事故 |1606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件描述

2013年4月4日14时30分,被告陈某驾驶桂BU××35号小客车在柳州市学院路奇石城门前路段右转弯过程中,车辆车身右侧部位与原告冯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冯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中大队作出第2013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陈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柳州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2013年5月2日出院。因需要取除钢板于2014年5月6日到柳州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5月13日出院。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向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申请伤残鉴定,10月11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为十级伤残。被告只支付了第一次住院医疗费,其他费用未赔付给原告,原告多次和被告陈某协商,被告陈某均置之不理。

办案过程

收案后,立即到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中大队调查事故发生的资料和车辆投保的相关信息,到车管所查询涉事车辆信息,到房产管理登记中心查询车主房产,到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和被告陈某作为共同被告。立案后立即申请对被告陈某的房产和车辆进行保全,以保证胜诉后能够执行到位。

办案结果

经过法院对三方进行调解,保险公司和陈某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0324.8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律师观点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规定确定了第三人(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的直接请求权,其可以直接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陈某虽是道路交通事故侵权人,但其驾驶的小客车投保了交强险,则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冯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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