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芳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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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共同犯罪的认定

发布者:肖芳华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601人看过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各共犯人必须对共同实施的犯罪有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才能对共同实施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在转化型抢劫罪中,先前的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的共同故意比较容易认定,而对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行为及后面的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是否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不易认定。

如案例:甲、乙两人共同实施盗窃,犯罪完成后,甲携赃物已离开现场,乙正要离开时即被被害人抓住,乙为了挣脱逃跑,暴力击伤被害人后逃跑。本案中乙的行为根据269条定抢劫罪是没有异议的。那么对甲的行为是否也以抢劫罪定罪呢?甲、乙两人是否构成共同故意的转化型抢劫罪呢?笔者认为,在本案中甲、乙有着共同盗窃的共同故意,但无抢劫的故意,乙为抗拒抓捕而实施的暴力行为甲并不知情,也没有提供任何的支持和帮助。因此乙的行为应该是“实行犯过限”。所以对于甲的行为仅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不应转化为抢劫罪。

又一例:甲、乙伙同去丙家实施盗窃,甲、乙得手后正欲离去时被回家的丙发现。当时乙跪地请求乙宽恕,并将赃物返还。这时,甲从丙的后面用丙家里的玻璃杯将丙击倒后,二人迅速逃跑。此案中二人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呢?甲构成抢劫罪无疑。下面分析一下乙的行为。乙见丙被击倒后的第一反映就是逃跑,可见其主观上也具有抗拒抓捕的目的,而且对于甲的行为乙负有阻止义务,但乙不但没有阻止反而完全持放任的态度。在刑法理论中希望和放任都是故意。本案是直接的故意和间接的故意的结合。由此说明乙的跪地求饶的行为亦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只是等待丙的放行或甲的暴力。因此甲实施暴力后,乙即刻心领神会。二人之间有一种比较默契的意思联络。所以本案中甲、乙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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