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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风险防范

作者:汪志发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448次举报

供用电合同的出现一方面保护了供电企业的利益,有效地降低了因国家立法进程滞后而给电力供应企业带来的风险。但与此同时,因为部分供电企业对供用电合同的管理不规范,又给自身带来新的风险。电网经营企业运营的主要内容就是电力销售,通过供用电合同与电力客户建立合法的供用电关系,但由于长期以来客户和企业按照合同供、用电的意识比较薄弱,使供用电合同从订立到履行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合同签订率不够高。在广大农村地区,供用电合同的签订率较低,代之以大量的事实供用电关系的存在,给基层电力企业运营带来不确定因素,加大了法律风险。一旦涉及送达停电通知、欠费通知时在送达地点,送达对象等方面发生争议;电费交付的具体方式和时间没有明确约定,在是否构成违约上发生争议;供电方式,用电性质没有明确书面约定,用户违约,如变更用电性质,很难追究用户的违约责任。同时,签订供用电合同随意性过强,许多情况下仅将供用电合同看作是一个手续,没有认真核对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尤其是在使用上级单位定制的样式文本时,甚至签订好的合同文本中仍存有大量空白。这反映出合同意识的薄弱,没有认识到供用电合同的主要作用,没有充分运用好合同这一工具切实做好自我保护和风险防范。合同条款的不规范。合同条款应全面、具体、无歧义,条款间应相互衔接,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以将法律风险降到最低。企业签订合同时,对合同的最基本条款,如标的、数量、价款、等均能具备,但往往对其他重要条款,如:履行期限、履行方式、风险转移、保密、不可抗力、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式、合同生效时间、合同目的等等,要么欠缺、要么约定不明确。有的供用电合同用户的名称不全或不规范,用电地点条款空白;有的用户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但在供用电合同中却没有其应承担相关义务条款;有的供用电合同干脆简单地约定“按照合同法执行”、“按照供电营业规则执行”等,无法涵盖复杂多样的实际情况,缺乏针对性,因而时效性不强;甚至把切实维护电力企业自身利益、确定用户责任的条款划掉,出现这样的欠缺都会给后期合同履行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合同履行中的风险。一个合同的履行往往存在一个过程,期间需要合同双方或者多方的配合,这固然需要在合同中详细地约定相关细节,但更需要合同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合同的约定及时恰当地做出补充或修改。由于供电关系一旦确定,一般情况下将会保持连续的交易状态,而用户自身用电情况的变化是绝对的,包括用电主体、用电性质、用电地点、用电容量、用户履约情况等等都会发生变化。这些变化都应体现为供用电合同的变更(解除),但是长期的管理习惯造成电力企业的营销人员通常只重视用电业务的调整变化,而往往忽略对书面用电合同条款的相应变更。这就给企业的运营带来不确定的法律风险,电网经营企业将无法准确地掌握自身对供用电合同义务的履行是否完全与适当,也无法准确地了解用户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其中最大的风险就是出现订立供用电合同的电力客户并不是实际用电人,而实际用电人未与电力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却使用电力企业提供的电能(比较典型的是承包养殖),这就使供用电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原本只有实际用电人才能履行的义务却因无供用电合同约束而难以落实,加大了电力企业的风险。相对于合同文本的法律风险,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类型更多,控制起来难度也更大。员工风险意识的薄弱。供用电合同的风险最主要还是来源于企业内部员工风险观念上的欠缺。部分电网经营企业在以往垄断经营过程中形成了强烈的交易优势心理,这种优势心理使得部分员工缺乏基本的风险意识,对社会信用体系缺失的现状认知不足。主要问题包括轻信心理;工作草率、不负责任甚至渎职;内部管理疏漏,规避内部制度等等,其中比较关键的环节之一是对交易相对方资信审查不严格,签约随意性太强,对于对方的资信能力、履约能力都不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忽视对交易相对方的经济状况的审查,企业面临对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以及面临合同欺诈,乃至成为诈骗、合同诈骗犯罪对象的可能性大大提高;不重视审查交易向对方相关资质,往往出现因对方无业务资质而导致合同无效,使我方耗费大量经营成本,蒙受巨大损失。二是内部合同管理疏漏,没有合同管理流程和制度或者逾越、规避合同审查管理,使必要的监督防范环节失去作用。三是缺乏预警机制,在发现交易活动中出现非正常情况后,反应迟钝,应对无序,措施失当等。针对供用电合同带来的风险,首先要提高对供用电合同作用的认识。增强契约意识,要在业务报装过程中切实加强供用电合同签订制度的执行,对于新的用电申请,在正式送电前必须签订书面供用电合同;对于已经形成的事实供用电关系而未与电力企业签订书面供用电合同的原有用户,应当立即与其补签供用电合同。认真研究合同文本。有针对性地选择适当的合同文本。当前《供用电合同》范本的版本较多,应当选用国家级电网公司颁布的示范文本,在此基础上结合县供电企业自身业务特点,结合不同用户的用电需求,研究适用本单位的个性化文本,形成一整套供用电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应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用电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电设施的维护责任条款。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不仅应保证上述条款齐全,不出现缺项、空白,而且在选择使用这些条款时,应当注重对自身权利的保护以及对交易风险的防范,尤其是对非标准条款、对合同中可以选择填写的空白条款更要予以高度重视。尽到条款提示义务。在供用电合同签订过程中尽到条款提示义务,并且在供用电合同中明确列入条款表明供电企业尽到了提示义务。加强对供用电合同的动态管理,将合同的调整、变更、与传统用电业务操作相衔接,并对相关合同变更的方式、合同补充文本的适用等措施加强研究与运用。经供用电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或解除用电合同是一种正当合同行为,受法律保护。电力企业应当高度重视供用电合同在漫长的履行期限内发生的,合同主体、合同主要内容、合同赖以存在的条件所发生的变化,从组织上建立专门岗位,专责对供用电合同履行监督的保障制度,及时地变更、解除原有供用电合同。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函件、备忘录、会议纪要、传真、甚至交通票据、运输单、电话记录、电子邮件等都需要甄别、管理,一旦发生纠纷,这些都可能发挥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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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志发律师,男,中共党员,安徽安庆人,2014年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现执业于安徽天松律师事务所。本人擅长刑事辩护、婚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安庆
  • 执业单位:安徽天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820********8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