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邵晓玉律师认为,本案中因权利要求1的撰写出现问题,而导致后期维权过程中专利侵权比对时,被告所使用的加工方法并未全面覆盖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从而不构成侵权。因此,专利申请文件是权利的基础,质量高的专利申请文件是后期专利无效、专利维权的基础。
另外,发明专利保护期限实际上是从专利授权公告日开始的,换句话说只有在专利授权公告日之后才能够控告未经授权使用发明专利的主体侵权,并要求赔偿。如果仅是发明专利申请公开之后至授权公告日之间使用了发明专利的技术,那么待发明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仅能要求专利使用费而不能要求赔偿。
此外,股东是否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则需要原告进一步举证,证明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了混同,才能够刺破公司面纱而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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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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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