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志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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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离婚交通事故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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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成立的条件

发布者:康志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061人看过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

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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