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居民某甲与某房地产公司于2008年11月某日签署一份《<深圳房地产认购书>补充协议书》,约定该协议为所购房产认购书之补充。该协议书约定,双方确认,在签署《认购书》前,买方已认真查阅并理解本房地产以下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或《房地产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及其补充协议、一手楼售房指引…….并且卖方已就上述全部条款和内容作出详细解答和说明,买方同意并接受上述文件全部条款和内容。并约定15日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此外还约定,因买方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在约定时间内签订,买方已付定金不予退坏。
后因双方就《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一些具体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并未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某房地产公司遂依据双方签订的《<深圳房地产认购书>补充协议书》的约定,拒不返还定金,某甲不服,遂起诉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深圳房地产认购书>补充协议书,要求某房地产公司返还定金。
该案经过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深圳房地产认购书>补充协议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主体适格,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各自合同义务。商品房认购书是正式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其目的是为了固定交易机会,并约定双方在条件成熟时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原告在补充协议中已表示对《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及其补充协议的内容进行了了解,同意并接受合同的全部条款和内容,此后,原告再要求对《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条款进行修改,并以合同内容未协商一致为由拒绝签订正式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行为已构成违约,判决签订的《<深圳房地产认购书>补充协议书》有效,驳回了原告某甲的诉讼请求。
某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虽然在《<深圳房地产认购书>补充协议书》中约定,上诉人已对《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及其补充协议的内容进行了了解,同意并接受合同的全部条款和内容,但对于《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中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的合同条款,上诉人有权向被上诉人提出异议,要求进行修改。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其对上诉人的上述异议予以回应,双方当事人未能就上述条款达成一致意见,被上诉人没收上诉人的定金没有依据。中院最后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解除了双方签订的《<深圳房地产认购书>补充协议书》,判决某房地产公司返还定金。
1、购房者签订了《房地产认购书》,并不意味着认同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全部条款。即便开发商在《房地产认购书》中强行拟订了“买方已阅读并接受《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全部内容”类似条款,也不能剥夺购房者对《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出现的违法条款提出质疑和要求更改的权利。并且,在无法达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购房者有权拒绝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
2、在签署《房地产认购书》时应当仔细约定所有条款。针对某些不符合事实的条款,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购房者可以自行划除后再行签署《房地产认购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