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志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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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离婚交通事故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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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条款 当事人如何选择适用

发布者:康志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258人看过

咨询问题:前阶段我经人介绍与 王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由我购买王女士的一套三居室住房,总房价100万元。合同约定①我应该在签订合同时即支付相当于房价款10%的定金,定金具体金额以实际收据为准,如果王女士反悔,应双倍返还定金;合同同时约定②如果我交纳的定金数额不足合同金额10%的,一方违约,他方有权以合同金额的10%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当日,我向王女士给付定金5000元,王女士给我出具了收条。

不久后,由于房屋涨价,王女士不愿再以原定价格把房子卖给我,以我未按约定比例交纳定金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请问律师,我未按10%的比例支付定金是否违约?我是否可以向王女士追究反悔的违约责任?

律师解答:根据您介绍的情况,您和王女士约定在签订合同时即支付相当于房价款10%的定金,但同时约定定金具体数额以实际收据为准,因此,您交纳5000元定金并未违反合同约定,您向王女士交纳了定金即已按合同履行了义务,王女士以您交纳定金数额不足房价款10%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根据您介绍的情况,你和王女士签订的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您可以从有利于自身的角度考虑,选择适用其中的一种。定金的数额为5000元,如果您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只能获得5000元的赔偿款,这对于您来讲获得的数额过少;而违约金的数额为合同金额的10%,合同总金额为100万元,那么违约金的数额即是10万元,显然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对您来讲更为有利。因此建议您选择违约金条款向王女士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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