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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买房,婚后夫妻共同还按揭款,离婚时另一方应得的补偿款如何计算?

发布者:康志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377人看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条确定了个人首付按揭房离婚分割原则.

对于如何确定未取得不动产一方的补偿款,多数法院采用如下方法:

假设婚前贷款购房者所购房屋的单价是每平方米15000元,面积80平方米。首付款是36万元按揭贷款84万元,贷款期限20年(240个月),则利息总计为603452.87元。还贷总额1443452.87元。如果采用等额还款的方式,月均还款6014.39元。双方当事人婚后共同还贷3年(36个月)后诉讼离婚,离婚时房屋经评估,价值400万元。计算可知,购房者为购房该房屋总共支付1803452.87元(1200000元+603452.87元)。其中,首付款在房价(房价款+利息)中所占比例为(360000元÷1803452.87元×100%)19.96%,夫妻共同还贷216518.04元(6014.39元×36),占房价款的12%(216518.04÷1803452.87元×100%)。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可以判决房屋归婚前购房者所有,由其对另一方补偿24万元(400万元×12%×1/2)。剩余贷款1226934.83元(1443452.87元-216518.04元)仍由原购房者继续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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