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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内发生爆炸伤租客 房主承担相应责任

发布者:康志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247人看过

陈女士与顾老伯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顾老伯将一套房屋出租给陈女士,租期为2007年12月23日至2008年12月22日止,月租金为450元。房屋使用的设备有淋浴器、煤气灶、脱排油烟机。协议另约定,顾老伯需负责修缮所出租房屋及设备正常使用过程中的自然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陈女士则具有保养好房屋及设备的责任,如有损坏、遗失,应照价赔偿等内容。签约后,双方按约履行。

租期届满后,双方未续签租赁合同,但陈女士仍继续承租房屋并向顾老伯交付房租,顾老伯亦予接受。

2009年11月24日早晨,陈女士在承租房屋内打开热水龙头准备洗澡时却发生了意外。当她刚打开热水龙头的一瞬间,安装于承租房屋厨房内的燃气热水器即发生爆炸,其当场被炸晕在地,不省人事。室内家用电器也尽遭损坏。邻居发觉后将其送往医院抢救,陈女士虽脱离生命危险,但因被火焰灼致全身多处烧伤。

去年7月26日,陈女士将顾老伯诉至法院,称作为一名女性,烧伤后身体留下疤痕已造成精神伤害,甚至影响日后的婚姻生活,故请求判令顾老伯赔偿损失10.5万余元。

诉讼中,经陈女士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陈女士因灼伤躯干,目前遗留有皮肤瘢痕879平方厘米,相当于全身体表面积5%,评定为10级伤残。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应保证其出租的房屋及房内设施无瑕疵,以保证承租人一方的人身安全或者健康。另外,出租人对租赁物还负有维修义务,当租赁物出现不符合约定的使用状态时,出租人须对租赁物进行修理和维护,以保证承租人能够正常、安全地使用租赁物。而事发出租房存在燃气管道自排现象,且自排管存安全隐患。因此,陈女士要求顾老伯支付伤残赔偿金并偿付其实际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顾老伯偿付陈女士残疾赔偿金57676元,并赔偿陈女士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误工费48606.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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