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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消权的种类和行使条件

发布者:康志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837人看过

抵消权的种类和行使条件

一、关于抵消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称《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合同法》第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二、抵消权的种类和抵消权行使的条件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履行,而使其债务与对方债务在对等额度内相互消灭,包括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合同法》第99条)和约定抵销(《合同法》第100条)。

法定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其构成要件主要有:(1)须二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须双方所负债务种类相同。(3)须双方债务均到履行期,但债务后到期的一方放弃其期限利益的,应允许其主张抵销。(4)须双方抵销的债权、债务均是合法的,依法律规定或依债之性质不得抵销的不得主张抵销。法定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主张抵销的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法律规定,当事人主张法定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但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约定抵销是指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的债权债务抵销,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但不损害他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银行作为债权人如果发现贷款已经逾期的债务人(借款人、保证人)在本行开立的账户有存款,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使抵消权(当然,银行与债务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中一般也有这方面的明确约定),直接从债务人账户划出资金收回债务人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依法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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