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怀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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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北区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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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罪量刑

作者:顾怀智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98次举报


一、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罪量刑

  对于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采取适当方式、方法向社会公布将要审理的案件的案由、被告人的姓名及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自诉吗

  可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接收材料或者超过十五日不予答复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自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可见,拒执罪的罚款通常都是在一万元以下的,如果是单位的话罚款达到了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但是这个需要人民法院结合拒执罪的实际案情来确认罚金的,跟当事人这种拒执行为相关的利害人员,其实也是希望通过人民法院的各种手段能够尽快的督促当事人还款的,不关法院罚当事人多少的钱,都没办法弥补给当事人实际造成的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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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怀智律师,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委员会理事。毕业于“法学黄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渝北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职务犯罪